河 南 省 建 設 科 技 協 會 章 程
二O一八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會行為,協調建設科技專業利益關系,維護建設科技市場的公平競爭和正當利益,促進河南省建設科技事業發展,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河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2號),《河南省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豫民文〔2016〕304號),結合本會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的名稱:“河南省建設科技協會”,簡稱:豫建科協;英文譯名:Henan Architectu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縮寫:HASTA。
第三條 本會的性質: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中從事建設科技工作的社會團體、建設(開發)、勘察設計、建筑施工、建筑材料、檢測檢驗、科研院所等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愿組成的專業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圍繞宣傳推廣建設科技新技術、新產品和綠色建筑、建材,堅持會員第一,服務為本,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不斷推進全省建設科技事業的改革和發展,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而努力奮斗。
第五條 本會遵循以民主集中制和少數服從多數及會員誠信自律管理為基本原則的民主辦會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河南省鄭州市經八路29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維護會員權益。對涉及到與會員利益有關的政府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政府各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利益;代表會員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調查并依法予以維護;代表會員企業開展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相關工作。
(二)制定相關規程。針對建設領域各專業實際和特點,對建設科技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的制定提出建議,參與制定并組織實施有關國家標準、團體標準和地方標準,協助業務主管部門搞好建設科技管理工作,進行有關論證,出具公信證明,推動和督促會員提高建設科技質量。
(三)發布專業信息。深入建設科技發展一線,組織開展調查、統計,收集有關工程案例和建筑建材產品等資料;編印《豫建科技》會刊,辦好本會網站,支持有關建設科技網絡,利用各種新興媒體發布建設科技信息;采集、分析國內外建設科技市場信息,傳播學習先進管理方式和應用技術。
(四)宣傳推廣培訓。根據建設行業、企業和社會需求,積極開展城鄉建設領域科技方面的宣傳學習、繼續教育、技能培訓、技術交流、協作攻關、產品開發、成果展覽等活動,提供專業技術市場信息,促進專業技術進步;結合建設科技發展,開展以“四新”技術(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和“六節一環保”(節地、節能、節水、節材、節時、節成本,環保)為主線的綠色建筑、綠色建材推廣推介活動,不斷推進建設科技事業健康發展。
(五)加強自律管理。按照八部委文件([2014]225號)精神,
開展誠信自律評定活動,建立健全會員企業自律機制,制定并組織實施會員自律公約、質量規范和服務辦法;制定并組織實施本會內部爭議處理規則,開展會員自律信用評價,受理會員單位的投訴,協調建設科技市場產品價格爭議,不斷規范會員經營行為;及時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供有關企業的誠信情況,引導企業和相關執業人員誠信守法,淘汰偽劣產品,反對惡性競爭,保障公平競爭,為規范建設行業市場營造良好條件;
(六)開展咨詢服務。圍繞建設行業中心任務,結合本會實際和特點,遵循“自愿、公開、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開展以建設科技新標準、新規范和新產品、新技術推廣為主要內容,以服務政府、服務會員、服務社會為主要對象的咨詢服務,承辦和參與符合本團體宗旨的經濟實體和其他無償或有償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事業。
(七)組織創新競賽。按照業務主管部門要求,針對建設科技專業,結合會員企業實際,組織開展建設科技創新競賽活動,并做好會員企業中創新企業、創新技術、創新產品等各項評定、推薦工作,提高本會建設科技水平,引領全省建設科技進步,促進全國建設科技發展。
(八)對外交流合作。發展與國內外行業組織的聯系,參加中國建筑節能協會及相關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發展與國內外建設科技、建筑節能等有關組織的往來,同時加強與兄弟省市相關協會的聯系,協調與其他行業和其他組織的相關事宜,組織開展技術交流,廣泛合作,共謀發展。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組織發展行業公益事業,不斷提高行業影響力和知名度。
(九)接收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其他機關部門的委托,開展有關建設科技活動。
第九條 本會在業務范圍內,督促會員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規則,達不到質量規范或服務標準,參與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行業形象的會員,依據本章程或行業自律規則,采取警告、批評、同業制裁、勸其退會、開除會員資格等懲罰措施。
(二)對會員利用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優勢限制其他會員發揮作用的,予以制止并依據本章程有關規定處理。
(三)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建議并協助有關國家機關予以查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或經濟組織法人資格。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入會書面申請;單位有關證件資料(工商營業執照、單位業績和榮譽資料原件;
(四)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
(五)由秘書處組織發給會員證(牌)。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行業的相關規范和標準及其它行業約定;
(七)指定專職聯絡人負責同本會聯絡和溝通,開展與本會相關的各項活動,傳達本會對會員發布的各類信息。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交納會費;
(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嚴重違反《協會誠信自律公約》;
(四)其他嚴重不符合會員條件;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和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等額選舉);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其他事關會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宜。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33%。
第二十五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
(四)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重大業務活動、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
(十二)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十三)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理事2次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66%(等額選舉)。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3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常務理事4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所稱本會負責人,是指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三十五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常務副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5—10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總數為5-13人。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本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九條 本會被罷免或卸任后的理事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理事長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任理事長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經本會出示理事會決議及有關證據,可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理事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向會員和社會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四條 監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七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處應根據實際工作需求,本著精干、頂用、協調、高效的原則,科學合理設置工作部門。其工作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會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抓好設施設備、辦公用具的采購、登記、保養,保證正常的辦公秩序;
(二)負責了解掌握會員的需求、困難和問題,為會員提供全方位服務,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三)負責本會工作人員的招聘、錄用及管理;
(四)負責會員管理、聯絡、信息宣傳、服務維權等工作安排,按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五)負責本會工作規劃、計劃的擬制和各種文件的起草,資料的整理歸檔,本會印章的使用、管理;
(六)協調本會內外關系,負責與政府有關部門、各兄弟協會、社會各界及會員單位聯系,進行上傳下達,協調會員單位各項任務;
(七)負責本會各種會議、活動的策劃、組織安排、協調實施、記錄登記;
(八)負責本會的財務管理工作;
(九)具體實施理事會及其日常工作機構的決定和決議;
(十)負責會員的發展和分支機構的拓展,會費的收取及管理;
(十一)負責搜集和交流經濟信息,搞好本會的宣傳工作,編輯出版本會會刊和重大活動、信息專刊,一般每季度出版一期協會刊,建立和管理本會網站, 構筑起相互交流、信息發布、資源共享的平臺;
十二、負責研究制定協會開展經濟創收的計劃和具體措施,抓好本會創收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推動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本會各種會議和各項活動;
(十四)負責聘請如法律顧問、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等。
(十五)完成理事長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四十八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九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五十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五章 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建設
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及有關規定建立黨支部。
本會黨支部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
第五十二條 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會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五十四條 本會于每年5月31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并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本會的基本情況;
(二)本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七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會財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本會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
第五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健全內控機制,規范使用票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財產來源于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五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一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五條 本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進行清算: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三)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主辦單位:河南省建設科技協會
地 址:鄭州市金水區經八路29
號建設科技大廈三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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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系 電 話:0371-63928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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